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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
物理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建设管理制度

2019年03月30日 17:32


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,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,保证实验室规范化运行和实验教学顺利实施,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对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的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。

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是实验室治安、安全、消防的第一责任人。安全责任人应对其分管的实验室安全防范工作承担全面责任,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,认真贯彻落实学校、学院的安全工作部署,加强安全检查,及时发现潜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,认真落实整改措施,有权对任何人的任何不安全行为予以制止。

第三条 实验人员应当增强防范意识和应变能力,遇到突发意外事故时,要迅速、有效地进行控制和处理并及时报告;实验人员有义务接受有关方面部署的安全培训和参与实战演练。

第四条 对易燃、易爆、有害、有毒等危险化学品管理:使用易燃、易爆、有害、有毒等危险化学品的,按照谁使用谁负责,使用者为学生的,指导教师为第一安全责任人,严格执行出入库及发放手续,每次使用必须认真填写使用记录表,严防丢失、被盗或外流。

第四条 气瓶管理:气瓶安全第一责任人为进行实验使用人,使用人为学生的第一安全责任人为该学生的指导教师。易燃、助燃气体应当分开存放,气瓶应当在固定装置中妥善存放、使用,不得随意挪动;应当远离热源、明火,搬运时不得横卧滚动;阀门、仪表应当经常检查,严防气体泄漏。

第五条 实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门禁(钥匙)管理制度:

1.实验室钥匙由实验中心统一管理和分配,任何人不得私配实验室钥匙,教师领取钥匙后应妥善保管,如有遗失应及时汇报;实验室钥匙不得转借他人,如教师转借给他人的,按照谁转借谁负责,该教师承担连带责任。

2.学生在实验室进行实践类课程及实验类活动时,指导教师是第一安全责任人,原则上应该在场,如确有原因不能在场的,应经该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批准,且应严格对学生进行实验室安全培训。对于一天中长时间没有指导教师在场的学生,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有权终止学生进行实验。

3.一旦发生钥匙被盗或丢失以及门锁被撬、被堵塞等,该室安全责任人应及时向实验中心主任联系,分清责任后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换锁或其他措施补救。因钥匙管理不善造成的财产损失、破坏或丢失的,分清责任后由责任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赔偿。

第六条 仪器设备使用安全:

1.仪器设备使用必须填写相关的使用记录,未填写记录或填写不完整的不准做实验。

2.在进行实验前,应熟知使用设备的操作规范和操作注意事项,由该设备管理者给于合格的培训,未经培训不准使用设备,指导学生的指导教师必须先培训学生合格再让学生操作设备;对有操作软件的设备不能擅自重装计算机系统,如有问题必须及时和设备管理人联系,对由于实验者不当操作引起的设备损坏,自行承担维修设备的费用,需要赔偿的须按章进行赔偿。

3.相关实验进行中或仪器设备工作时,实验人员一般不得离开实验室,如确实需要离开,实验人员应当终止相关实验或使设备停止运行;对于有的实验持续时间长,实验人员设定时间后应至少1小时查看一次设备,以防设备超时工作引起安全事故。

第七条 实验室实验时间规定:

1.实验室严禁人员过夜,实验进行时间:8:00-23:00。如实验未完成且需要过夜实验的,须经该室安全责任人批准,而且实验人员必须保持两人以上。

2.特别加强双休日、节假日、学校假期期间以及非正常情况下的实验室安全防范工作,安全责任人应当做好相关工作的安排、部署或交接,实验人员应当高度重视安全防范工作,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。

第八条 凡在实验室工作的任何实验人员,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,接受安全责任人的督导;对违反上述规定的,安全责任人有权予以劝阻;对无视劝阻的,安全责任人有权中止其相关工作;对违规、违章造成不良后果的,必须承担相关责任;实验室发生的各类事故,当事人必须如实、及时上报。

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,由物理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
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物理工程学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9年3月30日